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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虞XX及第三人毕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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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田民一初字第0193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谭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XX律师。


被告虞XX,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第三人毕XX,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虞XX及第三人毕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虞XX及第三人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7元,减半收取3088.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任金阳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书 记 员  许XX


  • 2014-12-15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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