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谭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XX律师。
被告虞XX,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第三人毕XX,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虞XX及第三人毕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虞XX及第三人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7元,减半收取3088.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 判 长 任金阳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书 记 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