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XX律师。
被告:黄XX,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余 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