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