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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 2013-08-21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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