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等与北京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房民初字第062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


原告王X,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XX-266。


法定代表人欧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峰,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王X与被告北京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王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XX、王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邵 波



书 记 员 李欣宇


  • 2015-06-09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