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萧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4)郑民四终字第9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XX,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XX公司。


法人代表人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萧XX因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萧XX及委托代理人张振,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萧XX提交新的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l3)金民二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萧XX。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闫天文



书  记  员    解鹏飞


  • 2014-06-04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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