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诉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巩民初字第38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2-16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