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