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男,193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XX,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侯XX因与被上诉人侯XX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侯XX以其子侯XX已经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侯XX持有的(2007)第19-11-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上述宅基地使用中产生的侵权纠纷,该行政诉讼结果可能影响本案查明事实及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久芳
审 判 员 曹春萍
审 判 员 张XX
(代)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