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白X,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郭庄居民组。
上诉人驻马店市XX公司(以下简称爱家量贩)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爱家量贩的委托代理人曹X、白X,被上诉人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昊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