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镇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6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黎普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镇X。


委托代理人黎普选,湖北XX律师。


被告周X(又名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镇X负担。


审判员  熊X



书记员  李X


  • 2014-02-21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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