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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刘XX、高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常民四终字第2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勇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代表人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1938年9月27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理人曾XX,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刘XX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女,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女,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高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以与被上诉人刘XX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75元,减半收取1085.9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祁圣友


审 判 员  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  戚 盛



书 记 员  廖XX


(此页无正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0-09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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