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