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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武民初字第018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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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郭XX


  • 2014-11-13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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