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余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
负责人姜XX,该局代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XX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不服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淑芳
审 判 员 张孝春
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
代理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