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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葛XX等与李XX、刘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衡民一终字第2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小雷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上诉人刘X、张XX委托代理人:白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XX,农民。


被上诉人张XX、葛XX委托代理人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上诉人李XX、刘X、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葛XX、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雷、上诉人刘X、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被上诉人张XX及张XX、葛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崔清海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 记 员  贾XX


  • 2015-06-09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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