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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王XX、衡水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冀民二初字第3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小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裴XX,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王XX、衡水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凤计


审 判 员  李春密


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



书 记 员  郝XX


  • 2015-04-29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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