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阮XX与胡XX、蕲春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阮XX。


委托代理人黄XX。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蕲春XX公司。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阮XX诉被告胡XX、蕲春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柏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胥X、李XX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委托代理人汪XX,被告蕲春XX公司委托代理人万隆、熊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11日,我和胡XX从被告胡XX处购买了湖北XX公司原办公楼底层五列房屋,我分得三列,胡XX分得两列。2013年8月被告蕲春XX公司开发该地段,被告胡XX将卖给我的房屋擅自处置,与被告蕲春XX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双方恶意串通侵犯了我的权益。现请求判令两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无效,赔偿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胡XX辩称,该争议的房屋权属没有确认,且房屋一直由我使用。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蕲春XX公司辩称,我方组织了双方调解未果,我公司愿意将补偿款给予权利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1日,原告阮XX和胡XX从被告胡XX处购买了湖北XX公司原办公楼底层五列房屋,原告分得三列,原告阮XX与被告胡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8月被告蕲春XX公司开发该地段,被告胡XX与被告蕲春XX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本院认为,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产权不明确,原告诉讼的主体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阮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孟柏林


审判员     胥 陵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2-18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