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XX(原告周XX之子),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杨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魏XX,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X,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魏XX、江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