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X,男,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尚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XX,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杨XX,男,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庆阳XX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北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杨XX、庆阳XX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鞠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鞠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X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强
代理审判员 赵 鸿
人民陪审员 范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