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XXX)。住所地:香港中环云咸街46-48号胜利中XX。
原告日照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限期缴纳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王兴耐
审 判 员 吕咏梅
代理审判员 庄 媛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