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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日开商初字第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洪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XXX)。住所地:香港中环云咸街46-48号胜利中XX。


原告日照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限期缴纳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王兴耐


审 判 员  吕咏梅


代理审判员  庄 媛



书 记 员  丁XX


  • 2012-01-22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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