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苗,陕西XX律师。
被告佳县XX厂,住所地榆林市佳县上高XX。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田XX诉佳县XX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X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 雷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