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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佳县XX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佳民初字第006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春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田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苗,陕西XX律师。


被告佳县XX厂,住所地榆林市佳县上高XX。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田XX诉佳县XX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X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  雷XX



书记员  陈XX


  • 2014-12-15
  • 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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