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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薛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5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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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薛XX,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负责人:谢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薛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员  於 虹



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 2014-09-12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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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三级律师。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现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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