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薛XX,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负责人:谢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薛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员 於 虹
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