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1974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
代理书记员 黄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