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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琅民一初字第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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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X,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1974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



代理书记员  黄鸽


  • 2014-06-23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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