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曹志信
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