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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73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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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曹志信



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 2013-12-18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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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三级律师。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现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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