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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刘XX、孔XX、孔XX与石X、芜湖XX公司、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孔XX。


原告:刘XX。


原告:孔XX。


原告:孔XX。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被告:石X。


被告:芜湖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太平XX公司。


负责人: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凯,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刘XX、孔XX、孔XX诉被告石X、芜湖XX公司、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刘XX、孔XX、孔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芜湖XX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刘XX、孔XX、孔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齐军仕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书 记 员  肖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014-06-18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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