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内。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01-08、12-15室。
法定代表人彭XX,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进,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3月20日,原告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XX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XX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宋X
书记员 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