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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三中民初字第08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内。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01-08、12-15室。


法定代表人彭XX,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进,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3月20日,原告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XX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XX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宋X



书记员 温XX


  • 2015-03-23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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