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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立民二初字第8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云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女,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南长XX。


被告:罗X,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沙河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钢城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被告罗X母亲。


本院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因不想离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田XX


  • 2014-11-05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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