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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刘XX、邹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5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华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华,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X,女,汉族。


被申请人邹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XX、邹XX、王XX、王XX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XX



书记员  李XX


  • 2014-12-01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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