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华,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X,女,汉族。
被申请人邹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XX、邹XX、王XX、王XX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