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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与日照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东民一初字第8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名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任X,山东XX律师。


被告:日照市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丹阳路中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日照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牟XX


  • 2015-04-24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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