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杨X,重庆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9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严俊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负责人李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杨X、重庆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7-03
  • 梁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