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负责人李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杨X、重庆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