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居民。(特别授权)
被告:濉溪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陈X,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濉溪县XX公司、李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国安
代理审判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袁XX
书 记 员 纪莉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