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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濉溪县XX公司、李XX、陈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濉民二初字第004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亚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居民。(特别授权)


被告:濉溪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陈X,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濉溪县XX公司、李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国安


代理审判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袁XX



书 记 员    纪莉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2-17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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