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乐清市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虎商初字第10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乐清市XX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西XX。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新XX。


法定代表人钱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一致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政



书 记 员  姚丽


  • 2013-11-02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