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周口市XX公司、太平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民)初字第170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被告陶XX。


被告周口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太平XX公司。


负责人沈XX。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陶XX、周口市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红旗XX公司)、太平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陶XX、被告太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旗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3年3月13日7时40分许,原告驾驶牌号沪BG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沪E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外环高速内侧洲海路下匝道时,适遇被告陶XX驾驶登记在被告红旗XX公司名下的牌号豫P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豫PP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陶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3月17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第2-7肋骨骨折,评定XXX伤残,给予伤后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45天。被告陶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20元/天×7.5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2,800元(3,200元/月×4个月)、护理费1,800元(40元/天×45天)、交通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3,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伤残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其中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陶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红旗XX公司对被告陶XX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陶XX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以外的部分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伤残鉴定费应由被告太平XX公司承担,律师费同意承担50%,对其他赔偿项目的意见与被告太平XX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陶XX垫付了原告医疗费8,158元,并预付了原告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红旗XX公司书面辩称,牌号豫P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豫PP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陶XX,挂靠在被告红旗XX公司处,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20元/天的计算标准,护理费认可40元/天的计算标准,误工费认可1,820元/月的计算标准,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费不予认可,伤残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7时40分许,原告驾驶牌号沪BG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沪E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外环高速内侧洲海路下匝道时,适遇被告陶XX驾驶登记在被告红旗XX公司名下的牌号豫P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豫PP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陶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7.5天,支付了医疗费461.50元。原告还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500元。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了律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被告陶XX垫付了原告医疗费8,158元(含伙食费7.50元),并预付了原告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原告系安徽省农业家庭户口人员。审理中,原告提供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自2012年1月起至交通事故发生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季景北XXXXX弄XXX号XXX室租房居住。原告还提供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告系上海XX公司员工,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原告另提供挂靠证明,证明原告系牌号沪BG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沪E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将上述车辆挂靠在上海XX公司处。


2014年3月17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第2-7肋骨骨折,评定XXX伤残,给予伤后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45天。原告支付了伤残鉴定费2,300元。审理中,被告太平XX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4年9月11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六根肋骨骨折,构成XXX伤残,重新鉴定费为2,400元。


被告陶XX系牌号豫P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牌号豫PP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将上述车辆挂靠在被告红旗XX公司处。上述车辆在被告太平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为2,000元;牌号豫PC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牌号豫PP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挂靠证明、收条、重新鉴定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陶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红旗XX公司系被告陶XX驾驶的车辆的被挂靠方,被告太平XX公司系被告陶XX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故被告太平XX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陶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红旗XX公司对被告陶XX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461.50元,有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20元/天×7.5天),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本院根据鉴定意见酌定为1,800元(30元/天×60天)。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年×20年×10%),有鉴定意见、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12,800元(3,200元/月×4个月),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酌定为7,280元(1,820元/月×4个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1,800元(40元/天×45天),有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记录酌定为400元。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3,500元,有挂靠证明、车辆修理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300元,本院酌定为200元。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2,300元,有伤残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有律师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陶XX垫付原告的医疗费8,158元以及预付原告的2,000元,有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上原告可获赔的费用中,医疗费8,612元(包括原告支付的461.50元以及被告陶XX垫付原告的8,158元,并已扣除伙食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10,562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7,28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00,182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0%计1,15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陶XX赔偿原告50%计2,500元。综上,被告太平XX公司应赔偿原告115,594元,被告陶XX应赔偿原告2,500元,与被告陶XX已经垫付原告的医疗费8,158元以及预付原告的2,000元相抵扣后,原告尚应返还被告陶XX7,658元。被告红旗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115,594元;


二、原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陶XX7,65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计1,317.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99.50元,被告陶XX负担1,218元;重新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东锋



书 记 员  粟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14-10-2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