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 交通事故
  • (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江苏XX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牌号为“苏E×××××”的中型普通货车,在苏州市吴江区XX某某路由西向东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将步行至车后的被害人吴X撞倒,并致被害人吴X死亡。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X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XX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当事双方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在倒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李XX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表检验笔录,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朱XX


  • 2015-03-31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