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南京市XX公司、南京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昆千商初字第00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系昆山市XX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市XX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景XX,组织机构代码747XXXX3761-3。


被告南京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XX,组织机构代码134XXXX9299-9。


原告周XX与被告南京市XX公司昆山分公司、南京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0元,减半收取6195元,财产保全费4815元,合计1101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杭 宇



书 记 员 徐梦丹


  • 2015-03-04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