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系昆山市XX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市XX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景XX,组织机构代码747XXXX3761-3。
被告南京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XX,组织机构代码134XXXX9299-9。
原告周XX与被告南京市XX公司昆山分公司、南京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0元,减半收取6195元,财产保全费4815元,合计1101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杭 宇
书 记 员 徐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