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浦XX。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蔡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与被告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XX
书记员 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