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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与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交通事故
  • (2015)太民初字第003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吕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浦XX。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蔡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陈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与被告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XX



书记员  樊XX


  • 2015-04-09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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