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彭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XX。
法定代表人:陈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XX、602室。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XX。
再审申请人姜XX因与被申请人徐XX、苏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6月19日,再审申请人姜XX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姜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XX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 进
审 判 员 张乐一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书 记 员 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