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与姜XX、苏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苏中商申字第000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彭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XX。


法定代表人:陈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XX、602室。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XX。


再审申请人姜XX因与被申请人徐XX、苏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6月19日,再审申请人姜XX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姜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XX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 进


审 判 员  张乐一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书 记 员  戎XX


  • 2014-06-19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