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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诉谭XX、陈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武胜民初字第9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努,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谭XX,男,汉族。


被告陈X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诉被告谭XX、陈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XX承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余X


  • 2013-03-05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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