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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X与被告邯郸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邯县民初字第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务鼎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乔XX。


委托代理人闫XX、李伟,河北XX律师。


被告邯郸市XX公司,住所地东环南XX。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焦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原告乔XX减半负担。


审判员  范XX



书记员  林XX


  • 2013-05-13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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