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安徽XX公司与张XX管辖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舒民二初字第013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XXXX4215-2.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5年11月4日岀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张XX巳于2014年9月19日就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张XX均基于同一劳动关系、同一工伤事实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且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先,本院立案受理在后,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立案受理在先的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审判员  宣XX



书记员  方XX


  • 2014-10-08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