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XX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