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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马鞍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著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XX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9-25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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