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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刘XX、刘XX、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民)初字第9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巾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X,女,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朝阳XX。


委托代理人孙巾杰,上海XX律师。


被告刘XX(第一被告),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XX。


被告刘XX(第二被告),女,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华XX。


被告XX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XX。


负责人张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男,在XX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庄XX,男,在XX公司工作。


原告陆XX诉被告刘XX、被告刘XX、被告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XX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的委托代理人孙巾杰、被告刘XX、被告刘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第三被告的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XX公司对原告的车损进行重新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答复本院无法进行评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2013年1月7日,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青浦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驾驶员负事故全责。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4,300元;上述损失要求第三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直接赔付,余款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他意见与第三被告一致。


被告刘XX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人系第一被告母亲,同意对第一被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意见与第三被告一致。


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第三被告对原告车辆定损为4,700元。被保险人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除原告车辆修理费外的其他损失均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9时00分,第一被告驾驶登记车主为第二被告的浙A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高泾路出沪青XX南约500米处借道行驶时适遇案外人钟颢驾驶原告所有的沪CXXX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8日,青浦交警支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钟颢无责。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诸本院。


另查明:2013年1月8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确认原告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14,610元。原告实际支付车辆修理费14,300元。


还查明:第一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及堪估表、车辆修理费发票及清单,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同意对第一被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事故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三被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陆XX车辆修理费1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XX



书  记  员


林X


  • 2013-10-16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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