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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诉被告杨XX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保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男,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表人杨X某,女,农民。系原告杨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牛XX、杨保飞,陕西XX律师。


被告杨X甲,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杨X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高X


  • 2013-04-08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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