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表人杨X某,女,农民。系原告杨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牛XX、杨保飞,陕西XX律师。
被告杨X甲,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杨X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