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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XX与蒲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锦江民初字第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谯XX。


委托代理人杨勇,四川XX律师。


被告蒲XX。


本院受理原告谯XX与被告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谯XX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XX申请撤回对被告蒲XX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XX撤回对被告蒲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谯XX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周XX


  • 2014-02-11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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