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男,1942年7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宋XX,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45XXXX3616-6。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男,巫山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职工。
被告巫山县建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建平乡建平XX,组织机构代码742XXXX7417-X。
法定代表人易XX,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X(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巫山县建平乡青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建平乡青XX。
负责人杨X,主任。
被告侯XX,男,1955年2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巫山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巫山县建平乡人民政府、巫山县建平乡青台村民委员会、侯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XX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交纳1378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