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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XX公司与郝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土地房产
  • (2014)昆花民初字第010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志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昆山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XXXX8438-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江苏XX律师。


被告郝XX。


委托代理人余志农,上海XX律师。


原告昆山市XX公司与被告郝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力学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昆山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



书 记 员  季静珠


  • 2014-11-20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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