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重庆XX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3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泽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卢泽东,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051XXXX0654-8。


法定代理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重庆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瑶



书 记 员 宋明亮


  • 2014-10-13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