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卢泽东,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051XXXX0654-8。
法定代理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重庆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瑶
书 记 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