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周XX、伍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涪法民初字第002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国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周XX之父),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伍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蔡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伍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诉讼保全费136元,共计327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詹XX



书记员  彭XX


  • 2014-03-05
  • 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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