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周XX之父),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伍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蔡XX,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伍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诉讼保全费136元,共计327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詹XX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