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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委会、第三人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宝民初字第63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连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市XX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朝阳东XX。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袁XX,主任。


委任代理人刘连伟,天津XX律师。


第三人李XX,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孟村委会、第三人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0-28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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