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县XX。
委托代理人贺X,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
负责人马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系中国XX的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原告李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XX负担3412.50元。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