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谢X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4)云法刑初字第000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进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XX,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XX,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进,重庆XX律师。


被告人周XX,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辩护人刘X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周X,曾用名周X,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宁XX,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抓获,同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求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及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徐进、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共谋诈骗,由被告人周XX、谢XX统一购进一批笔芯、文件夹等文具及玩具后装箱。而后被告人周XX、谢XX驾驶“湘XXX”XX越野车,被告人周XX、周XX、周X驾驶“湘XXX”柳州五菱车,被告人刘XX、宁XX驾驶“粤XXX”广东XX越野车,分别携带一批货物窜至重庆市万州区及云阳县周边乡镇,用虚假身份冒充浙江“义乌2-10元玩具文具饰品连锁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免费加盟、赠送货架、对滞销货物包退换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随车携带的大量笔芯连同少量玩具以高价卖给被害人,尔后驾车逃离。其中被告人周XX、谢XX驾驶“湘XXX”XX越野车在云阳县南溪镇盐渠街道骗得被害人施XX6200.00元,赃款均分;被告人周XX、周XX、周X驾驶“湘XXX”柳州五菱车在云阳县XX骗得被害人何X4700.00元、在云阳县人和街道骗得被害人何X某7400.00元、在万州区XX骗得被害人廖XX6000.00元,赃款被均分;被告人刘XX、宁XX夫妻驾驶“粤XXX”广东XX越野车在云阳县江口XX骗得被害人刘XX5700.00元、在云阳县云安XX骗得被害人杨X6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退清所有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的供述、被害人施XX、何X、何X某、廖XX、刘XX、杨X等人的陈述、证人金某某的证实、扣押物品清单、旅馆住宿登记表、加盟协议书、商品价格表、名片、收条、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虽然事前共谋诈骗,但实际实施诈骗是分为三个小组分别进行,所获得利益归各小组独自享有,故小组之间不属于共同犯罪;各小组内共同实施诈骗,获得利益均分,故小组内的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各个小组内作用相当,不宜以主、从犯区分。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XX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刑保证金,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五、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六、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七、被告人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八、责令被告人周XX、谢XX退赔被害人施XX人民币六千二百元;责令被告人周XX、周XX、周X退赔被害人何X人民币四千七百元、何X某人民币七千四百元、廖XX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刘XX、宁XX退赔被害人刘XX人民币五千七百元、杨X人民币六千元;


九、作案工具“湘XXX”XX越野车、“湘XXX”柳州五菱车、“粤XXX”广东XX越野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XX、谢XX、周XX、周XX、周X、刘XX、宁XX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书 记 员  余XX


  • 2014-01-22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