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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孙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日民一终字第2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慧玲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法定代理人:孙XX。


委托代理人:孙慧玲,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书 记 员  叶XX


  • 2015-04-28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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